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具体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和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简介、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及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基本信息。
(二)学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等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等人事师资信息。
(五)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学风建设信息。
(八)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等学位、学科信息。
(九)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等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其他信息。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公开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信息采取以下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各二级单位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
(三)学校年鉴、会议纪要、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
(四)微博、微信、QQ公众号、校报、校刊、广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校外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
(六)学校各种工作会议、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咨询会、校长信箱、校领导接待日等。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主动征求各民主党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校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此处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网站建设、维护和更新,将网站作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定期聘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之前,公布上一学年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移交校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